01一般规定
1.1 危险化学品及贵重物品贮存场所,应设置防盗门、防盗窗及监控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1.2 对限制人员进入的放射性等危险实验区域或房间应在明显部位设置警告装置或标志。
1.3 实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区,应穿戴安全防护鞋、护目镜、手套、专用工作服。
1.4 实验区域应设置紧急安全措施和紧急逃生通道。
02安全防护
2.1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的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
2.2 房间噪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的有关规定。
2.3 电离辐射防护和电磁屏蔽应符合现行国标《航空工业理化测试中心设计规范》GB50579的有关规定。
2.4 X射线机房应满足现行国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防护要求。
2.5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贮存柜或通风柜。
2.6 实验室固体废物应密封集中存放,宜在24h内移交专业回收机构收集处理。
2.7 使用强酸、强碱等有化学品危险隐患的实验室,应在近处设置应急喷淋器及应急洗眼器,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当应急洗眼器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2.8 安全喷淋应设无障碍的路线。
2.9 安全喷淋不应设置于任何电源附近。
2.10 实验台间过道应全部通向走廊。
2.11 实验室应设置安防措施,需长期实验且无人值守的实验室、实验人员无法接近观察测试过程、易燃易爆部位应设置监视器。
2.12 实验室有机废气排放宜设置活性炭吸附系统,无机废气宜设置酸碱喷淋系统或干式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实验室废气应符合现行国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03消防
3.1 理化实验室设计应按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和消防隔断。
3.2 理化实验室防火门的选择应符合现在国标《防火门》GB12955的有关规定。
3.3 理化实验室的防火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放有谱仪等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
b.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c.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宜向疏散方向开启;
d. 前处理室区域除常规的消防设施外还应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沙袋、石棉毯等应急消防器具;
e. 对于易燃易爆样品或试剂较多的石油化工等理化实验室,除应做好必要的通风设备外,还应在实验室入口处增加人体除静电装置、室内安装防爆灯具、开关和插座等;
f. 有毒有害试剂、易燃易爆废液存放区域宜与消防部门联机,装修设计时应预埋好通信和监控设备的线路;
g. 凡进行对人体有害的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物质等实验工作的房间,应设置通风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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