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分享|理化实验室设计要点之给水和排水设计

一、一般规定

1.1 给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设计流量和管道计算,管材、附件的选择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1.2 实验室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道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应敷设在有工艺性空调要求的房间内,必须敷设时,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1.3 给排水管道不应设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1.4 用于排放腐蚀性污水的管材及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二、给水

2.1 规模较大、用水较多的实验室宜设立中央纯水制备系统。

2.2 化学分析实验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选用不同级别的实验用水(一级水、二级水、三级水)。

2.3 有特殊水质要求的给水系统,应采用相应材质的管材及配件(卫生级PP-H管)。

2.4 仪器、设备所需冷却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严寒及寒冷地区冷却水系统应设置防冻措施。

2.5 布置有给水点的实验室,室内给水总阀门应设在易操作的显著位置。

2.6 纯水制备室供水水龙头应设隔渣网或过滤器,超纯水制水环境洁净度不应低于ISO8。

2.7 从给水干管引入实验室的支管上应装设阀门。有计量要求的,应装设计量水表。

2.8 进入辐射实验室的给水管宜埋地辐射,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9 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间、去污室的水龙头,应采取脚踏开关、肘式开关或光电开关。

2.10 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应有热水供应。热水水量、水温、水压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尚应配有热水淋浴装置。

2.11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若采用科研、生活和消防统一的给水系统时,污染区的用水应通过断流水箱,室内消火栓设置在清洁区内。

 

 

三、排水

3.1 实验产生的污水及废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3.2 前处理室、化学分析室等产生腐蚀性污水的实验室应设置防倒流密闭地漏,排水下水道应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材料。

3.3 洗涤应设置专门清洗玻璃器皿区域,有机分析用的器皿与无机分析用的器皿应分开,用于检测有毒物品的器皿应专用。

3.4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水系统设计,应将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核素废水分流。废水流向,应从清洁区至污染区。

 

 

四、废水废液处理

4.1 实验室废水应按废水性质、成分及污染的程度进行不同方式处理,污水排入地面水体或城市排水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5的有关规定。

4.2 排出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水,应与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水废液分开。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宜在技术经济比较后回收利用。

4.3 对产生废液的洗涤室等实验用房和辅助用房,应设废液桶分类收集,回收处理。

4.4 渗透检测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4.5 规模较大的理化实验室宜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站。

 

4.6 一般实验室的废水可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对高浓度的酸碱废水应先中和再排入污水处理站。

4.7 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分别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浓度又较高的废水,应将废水集中存放,待到一定数量后,采用净化法处理;

2

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浓缩液,可采用固化法处理;

3

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废水,应采用贮存法处理。

 

4.8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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